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