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客运线路许可后,应当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