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条件但拒绝接收、安置的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受到处罚的单位,仍应当完成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