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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