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Chapter 3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Article 23Amended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