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五条已修改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