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