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区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