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业主转让蓄水,应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一)业主及用水单位名称、地址;(二)供水总量、最大日供水量;(三)水质标准;(四)供水方式;(五)供水期限;(六)源水费;(七)违约责任。供水协议应采用市水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并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报送市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