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转让其蓄水应符合核准的用水计划,并可以收取源水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源水费标准。

源水费标准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