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制订和健全安全、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和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掌握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出租车经营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出租车的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