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一)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常规检验不合格的;(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计价表和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内其他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