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