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保存备查。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