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用地、签订或者履行出让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暂扣有关许可证件或者收回土地使周权的处罚:

(一)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文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处分土地使用权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