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有关申请文件:
(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2 )申请用地报告;
( 3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 4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 5 )市计划部门年度立项批文;
( 6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
( 7 )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 8 )产生环境污染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查意见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申请人协商用地事宜。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之日起至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前,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同时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四)申请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用地方案图之日起一百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同意批地通知书自动失效,申请人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所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扣除10%的赔偿金后予以无息退还。
(五)申请人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