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土地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