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