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应当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的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