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等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后统一缴入市政府在地方国库中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