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遗体利用完毕处理不当的,或者有侮辱遗体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红十字会撤销其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