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红十字会登记的单位接受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由省红十字会安排给符合条件的遗体接受单位,对无法利用的遗体由违法接受单位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