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四条有效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