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渔港经营许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