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与救助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渔业船舶经营者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引导渔业船舶参加保险或者建立安全自救互救等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