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与救助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预案,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等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报告后,对涉及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