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预案,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等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报告后,对涉及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