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业船舶管理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证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