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的安全检查。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为渔业船舶的签证活动提供便捷服务。台湾渔船进出渔港水域,必须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到指定的台湾渔船停泊点停泊,并依法接受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的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