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所在地采供血机构供应。因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剂,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血液运输、储存管理等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