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献血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三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献血公民献血量达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公民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