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一个机采单位的血小板按八百毫升的全血计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