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