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