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