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三)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