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扩大水产品加工的工业化、产业化规模,提高水产品加工业的科技水平。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