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并支持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关系。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推广、市场营销、培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