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的;(二)不按规定颁发苗种质量合格证的;(三)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养殖水域遭到重大污染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