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公安、海洋、海事、安全生产监督、水利、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渔业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