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制定扶持渔民发展养殖业、远洋捕捞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的措施,增加渔民收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