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实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推行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

无公害水产品的产地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品由取得资质的认定机构认定,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