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支持近海和内陆水域从事捕捞的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并进行就业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内渔业水域和渔业资源状况划定游钓等休闲渔业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