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