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