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发展远洋捕捞业,严格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的捕捞强度,改进渔具和捕捞方法,适时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