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二十一条有效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养殖、孵化;需转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进口、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