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的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种质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