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统计调查对象的负责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他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并由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