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统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区政府或者统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统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