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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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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有效

上级国家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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