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